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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之声报》网络版

 


一份深度报道人大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报纸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主办 周二报
◆总编:邹通祥  ◆副总编:张燕(常务)、付娟  ◆编辑部主任:贺馨梅

本报总编工作博客:总编说报 【进入】

文章

《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征稿启事  (作者置顶)

《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征稿启事

  200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也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为隆重纪念这个辉煌的历史时刻,并以此为契机,深入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我省民主法制建设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30年来的发展历程和工作成就,我报决定自8月份开始在一版开辟《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专栏,对全省14个市州人大自设立常委会以来,在立法、监督、代表工作及自身建设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就予以报道。请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给予大力支持,惠赐稿件。
  稿件内容:以通讯或综述的形式,选取本市州人大自设立常委会以来,在立法、监督、代表工作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标志性事件、典型经验和工作创新进行总结回顾;或对各级人大代表在依法履职中的感人事迹和风采进行深入挖掘和充分展示。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
  征稿时间:2009年6月26日至7月30日。
  投稿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人民路9号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报》编辑部。
  邮编:730046
  电子邮箱
rmzsbxw@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30周年征稿”。
  联系人:高启鸿   电话:0931-8771133    手机:13993132280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931-8771132    手机:13609379260
  传真:0931-8313949

(《人民之声报》2009年第38期一版)

- 作者: 《人民之声报》 2009年06月26日, 星期五 09:02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全省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专题调研汇报会

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全省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专题调研汇报会

洛桑灵智多杰出席并讲话

  本报讯 (记者 王仲毅) 6月29日下午,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全省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专题调研汇报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洛桑灵智多杰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听取了省信访局、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2007年以来受理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基本情况的汇报。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洛桑灵智多杰指出,省人大常委会“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专题调研组将前往兰州、临夏、天水、陇南等地进行实地调研。调研组要在进一步征求法检两院和省信访局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室接待来信来访、办理信访案件过程中普遍反映出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吃透情况、找准问题,把工作重点放在立足当前、发现问题、寻找对策、推进工作上,就进一步有效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据了解,省人大常委会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专题调研组这次调研的主要内容是,了解2007年以来全省受理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每年受理、处理的案件数;逐年发展趋势;行业、地域分布情况;所反映问题的主要类型和特点,以及反映最多、最集中、最突出的问题有哪些?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工作中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原因是什么?根据信访反映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但多次或者长期来信来访仍未解决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有多少?在全部信访案件中所占比例是多少?长期没有妥善解决的原因是什么?有的群众反映各级审判机关存在一案多次判决,反复改变判决结果,有的甚至产生十几份相互矛盾的裁判文书等问题,主要原因是什么?应当如何解决?怎样进一步促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有效解决?有什么好的对策和具体的意见建议?各级人大常委会怎样才能进一步推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有效解决?
  调研期间,调研组将在所到的每个县(区)召开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公检法司干部、律师等15人左右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有关情况反映和意见建议;走访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应当解决其信访反映的问题但由于各种原因尚未解决的人员8至10户。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梁明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乔汉荣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委政法委负责人出席会议并通报有关情况。

(《人民之声报》2009年第40期一版  作者:王仲毅)

- 作者: 《人民之声报》 2009年07月3日, 星期五 09:28  回复(0) |  用(0) 加入博采

实行“同命同价”考验立法者智慧

【人民时评】

实行“同命同价”考验立法者智慧

□ 辛 晶

  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讲专题讲座中首次明确表态:“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考虑到王胜明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一直分管侵权责任法草案起草、修改的相关工作,媒体普遍预测“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将有望终结,“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将成为以后的死亡赔偿标准。
  同命不同价现象的根源是历史久远的城乡二元分割体制,在这种体制中,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不是简单的职业与生活地域之分,而是法律上的身份地位之别。前不久广东省曾立法规定,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最多能获赔76万多元,农村居民则只有25万多元,相差三倍之多。
  地方法规的这种规定倒也不是全无依据。从学理上看,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本身是相当复杂的。比如,死亡赔偿金究竟赔给谁,是死者本人?还是死者的亲属?不同取舍会导致赔偿标准的不同。接下来,不管赔偿给谁,都有一个赔偿金标准问题。问题的关键是,为什么样的损失进行赔偿?关于这一点,法学界有“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不同看法。这两种观点之间的取舍,又会导致赔偿标准的不同。
  由于问题本身如此复杂,加上法学研究与立法技术都比较滞后,中国目前存在两个大不相同的死亡赔偿法体系。第一个是民法体系,它以2004年5月起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代表,其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另外一个体系以1995年开始实施的《国家赔偿法》为代表,其二十七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这里最为突出的一点是,没有区别对待城乡居民。
  从法理上讲,这两者都有其合理性。比如,如果关注的重点是确保死者亲属的生活不至于因为死者的离去而降低,则区别亲属的城乡身份,给予其不同赔偿,似乎也能说得过去。
  但在当下,“同命不同价”显然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有伦理、政治的纬度。人们之所以热议这一问题,实在是因为人们再也不愿意容忍城乡分割制度了,这种制度在道义上站不住脚,违反了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正是对城乡分割制度的不满,引发人们对“同命不同价”制度的谴责。
  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构就有必要运用立法技术,满足民众对于公平、对于平等原则的期待之情。事实上,实现同命同价原则,也是对城乡身份制度的一种反驳。从立法技术上看,以权威法律确认同命同价原则,甚至算不得创新。这只是把相互矛盾的法律,也即《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与民法相关规定统一起来,让同命不同价统一于同命同价。
  当然,实行同命同价,也不必要求全国范围内绝对的统一,可以有地区差异;但同一地区,不得因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身份而区别对待。行业之间也可以有差距,但不能过于悬殊。最为重要的是,同一案件中若有多个当事人死亡,则不论其生前身份、职业、地域差异,应执行同一赔偿标准。这确实是一种部分放弃实质正义的形式性公平,但现代国家得以维系的关系也正在于国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形式性原则。人跟人当然不一样,但法律必须把每个人置于平等的地位。只有这样,才有“国民”可言。(作者为职业撰稿人)

(《人民之声报》2009年第40期一版  作者:辛 晶)

- 作者: 《人民之声报》 2009年07月3日, 星期五 09:27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全国人大财经调研组来甘调研

全国人大财经调研组来甘调研

  本报讯 (记者 张珊)6月30日,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闻世震率领的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调研组,前来我省就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基本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并听取了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效东、副省长张晓兰参加了汇报会。
  近年来,国家对我省发展十分重视,在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对我省的投入和各种支持明显增加,促进了我省持续较快发展。但由于甘肃自然条件差、经济总量小、人均水平低、贫困比重大、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与全国发达省区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工业结构单一、产业链条短,农业发展基础仍然薄弱、农业产业化步伐缓慢,服务业水平低、非公经济比重小,城市和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较为突出,制约着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针对这些问题,在当天的汇报会上,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及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分别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就我省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调研组一行还深入金川公司科技园和兰州电机厂,听取了相关工作情况汇报。
  据悉,调研组将前往嘉峪关进行实地调研,了解我省扩大内需与保出口、投资与消费、产业调整与振兴、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等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和进展情况。

(《人民之声报》2009年第40期一版  作者:张珊)

- 作者: 《人民之声报》 2009年07月3日, 星期五 09:26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讲专题讲座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讲专题讲座

有关负责人首次明确表态  同命不同价现象有望终结

  “同命不同价”——我国死亡赔偿制度中的这一现象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更受到许多人的质疑。6月27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讲专题讲座中首次明确表态,“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有望终结,“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将成为以后的死亡赔偿标准。

  “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首次表明观点

  6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十讲专题讲座,作为主讲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向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详细讲解了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讲座中,王胜明详细讲解了国内外有关死亡赔偿的法律规定,并就死亡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明确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立法时“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社会关注的“同命不同价”现象,首次明确作出“回应”。
  继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作为民法草案一编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去年12月进行了再次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今年还将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这次专题讲座,目的就是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
  有关人士表示,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可能为解决涉及死亡赔偿的侵权案件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命不同价”“同车不同价”——死亡赔偿“城乡二元化”备受质疑

  在我国目前的侵权类案件中,工伤事故案件、医疗事故案件尤其是交通事故案件占到很大比例,其中不少涉及到死亡赔偿问题。其中,“同命不同价”一直是公众极为关心的话题,法律界的相关人士也在持续进行探讨。
  不久前,《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出台,引起轩然大波。因为根据这一标准,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最多能获赔76万多元,而农村居民则只有25万多元,相差三倍之多。这一新闻事件,再次让“同命不同价”问题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同命同车不同价”等极端例子的出现,更让现行死亡赔偿标准备受质疑。据媒体报道,2005年底重庆一起车祸中有3个孩子不幸丧生,两个城市户口的孩子各获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农村户口的孩子所获赔偿只有9万元,不及前者的一半。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实际上我国存在不同的标准。1994年出台的现行《国家赔偿法》确定的是全国统一标准。这部法律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而2003年4月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则采用了地域区别方法,要求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在48个月至60个月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间选择标准。
  实际上,许多地方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在努力打破“同命不同价”的“定势”。今年5月9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4名安徽农民工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案,4名农民工获赔各种费用240万元。这一判决已经生效。据报道,如果按这4位死者户口所在的安徽农村人均收入标准判决,每人仅能获赔7万元,两者之间相差近10倍。这家法院最终确认,死者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在上海工作生活,死亡赔偿可以按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目前,我国死亡赔偿标准一直是“各自为政”。同样的案件,省区市之间实施的标准可能不一样;省区市和所辖各地的标准可能也不一样;同一省区市内的各个地方标准也不一样。
  针对“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一些律师和学者一直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给予关注,一些人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法律法规审查建议。

  “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死亡赔偿标准全国统一彰显生命尊严

  在6月27日的专题讲座中,王胜明首先就死亡赔偿制度作了全面讲解。他说,死亡赔偿制度解决被侵权人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死亡的赔偿纠纷。“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都对死亡赔偿作出规定。”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医疗费、丧葬费的赔偿较为明确,便于计算,争议不大。”王胜明说:“争议较大的是死亡赔偿金的支付。实践中存在对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按不同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城市居民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比农村居民高一倍至二倍,一度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
  “完善死亡赔偿制度,需要研究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对象、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王胜明强调。
  王胜明表示,赔偿对象解决死亡赔偿金赔给谁。赔偿针对损害而言,这个问题也可转化为侵害人造成谁的损害。“有人认为,造成谁的损害不是明摆着的吗?但是,这个问题至少争论了上百年,直至今天还在争论。学者之间有不同观点,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有不同看法。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侵权人死亡,侵害了死者权益,造成死者损害。另一种意见认为,被侵权人死亡后已经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侵害的只能是死者近亲属权益,是对死者近亲属造成损害。”
  关于赔偿范围,王胜明表示,这是解决哪些损害应当得到赔偿。“从国外赔偿情况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死者预期收入加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另一种模式是死者生前被扶养人生活费加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最为人们关注的赔偿标准问题,王胜明说,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固定标准。不根据个人收入差异,也不考虑教育背景,原则上按照平均收入乘以一定年限计算赔偿数额。二是个别标准。原则上根据死者近期收入乘以一定年限计算赔偿数额。死者无收入的,划分不同情况按照平均收入乘以一定年限计算赔偿数额。”
  王胜明强调,纵观国外死亡赔偿制度做法,缺憾之一是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都以财产损失为基础。人的生活分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即使物质生活,也不单纯是取得报酬或者收入。“侵害人的生命,造成被侵权人死亡,赔偿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失和非物质损失。这样,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民法损害赔偿原则,彰显尊重生命的时代精神。”
  王胜明指出,“赔偿对象和赔偿范围有一定关联性,对这两个问题立法时要有明确认识。”
  至于赔偿标准,他明确表示“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他进一步指出,“统一标准不宜以城乡划界,也不宜以地区划界,而是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全国统一标准”;“个人差异,有时可以考虑,有时可不考虑,如交通肇事、矿山事故等发生人数较多伤亡时,可不考虑个人差异,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
  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一直分管侵权责任法草案起草、修改的相关工作,其观点的分量不言而喻。透过他在讲座中的看法,我们可以断定,“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也许很快会成为历史,法律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必将进一步彰显生命的尊严。(据新华网报道)

(《人民之声报》2009年第40期一版)

- 作者: 《人民之声报》 2009年07月3日, 星期五 09:25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我有义务为大家忙碌

我有义务为大家忙碌

——记甘肃省临夏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蒲发钰

□ 本报通讯员 何 毅

  蒲发钰,甘肃省临夏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南塬乡第九至十五届人大代表,现任临夏县南塬乡江家寨村支书。自当选县乡人大代表以来,他始终将群众的重托放在心上,时刻关注和倾听广大群众的呼声,帮助乡上和本村群众解决了许多困难和问题,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和支持。

  履职提建议 为民办实事

  作为一名来自基层的人大代表,蒲发钰从未忘记自己所担负的责任与使命。他常说:“人大代表就要加强同选民的联系,及时了解群众的所需所盼,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实际问题,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正是在这种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驱使下,自任人大代表以来,蒲发钰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县乡人大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评议等各种活动,先后提出了包括教育、卫生、公安、交通、水利、信贷等方面的意见建议30多条,由于意见质量较高,绝大部分均得到了很好的办理。
  南塬乡有11个行政村,其中3个村在山下。1994年,村里虽通了自来水,但由于山上8个村的用水卫生不达标,群众的健康受到威胁。“吃水难”也成了困扰该乡8个村群众的老大难问题。蒲发钰看在眼里,急在心中。自1998年当选县人大代表后,他多次在县人代会上提出了实施人饮工程的建议,在2006年召开的县第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他与其他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要求解决南塬乡8个村安全饮水问题的建议》。建议提出后,受到大会重视,被列为2006年重点办理的范围。当年8月,县人民政府积极组织有关部门,经过勘查论证,决定投资280万元,实施南塬乡安全饮水工程。2007年5月该工程竣工,彻底解决了南塬乡8个村、莲花镇和积石山县银川乡部分群众近1.2万人的“吃水难”问题。
  2007年国家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来,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得到了极大改善,但由于南塬乡各村较为分散,乡卫生院又在山下,给山上几个村的群众看病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对此,蒲发钰在今年召开的县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在南塬乡江家寨村设立乡卫生院门诊的建议》。建议提出后同样受到了大会重视。在县人大常委会的督促下,县卫生局于3月份在江家寨设立了卫生院门诊,配备了医疗器械,安排了医护人员,使山上几个村的群众不用下山就可以看病。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江家寨中心小学由于年久失修,房屋漏水严重,对师生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同时,因学生多,校舍不足等问题又制约了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蒲发钰于1998年在县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要求改扩建江家寨中心小学的建议》。建议受到了县政府的高度重视,立即下拨了10万元资金,对学校进行修葺。但由于资金缺口大,蒲发钰便四处奔走,又向乡村致富能人、州县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到了15万元资金,对学校进行了改扩建,使600多名学生的上学难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发挥带头作用 增加农民收入

  蒲发钰所在的江家寨村村民长期以种地为生,但由于耕地多为山旱地,发展传统的农业种植没有什么经济效益,农民增收十分困难。因此,如何增加农民收入是蒲发钰一直思考的问题。1995年初,当他看到相邻的莲花镇种植花椒收益很好时,决定在江家寨村大力发展花椒种植。但在当时,种惯了庄稼的群众由于对种植花椒认识不足,心存疑虑,大家始终不肯接受种植花椒的提议。为了帮助群众树立正确的种植意识,蒲发钰挨家挨户地做工作,并带领部分群众到莲花镇实地考察。通过努力,当地群众心里的疙瘩解开了,终于在江家寨建成了千亩花椒基地。考虑到花椒林易受霜冻,病虫害又多等问题,蒲发钰积极联系州县科技及林业部门,对群众进行花椒林防病防冻知识培训,提高了群众的种植及防病害技术。2003年至2004年,他又积极向上争取了2000余亩地用于花椒种植。如今,江家寨村花椒种植面积达4300余亩,其中80%已挂果,正常年份花椒收入达250万元,户均6000余元,花椒已成为该村农民增收的支柱产业。

  关注弱势群体 促进社会和谐

  江家寨村有五保户15人,低保43人,残疾人5名,这些弱势群体的冷暖,时常揪着蒲发钰的心。因此,他经常走访困难户,并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这些人发自内心对他充满感激,视他为最亲的亲人。
  住房难是困扰贫困户的最大问题。当蒲发钰了解到国家出台了为贫困户建房的政策后,积极向县发改委、民政局等部门反映情况,争取建房指标。在蒲发钰的努力下,2008年至2009年,县里将江家寨村的55户困难户列入了危房改造计划。其中五保户2户,无房低保户3户,残疾人5户。建房过程中,蒲发钰积极发动村民,向拿不出危房改造配套资金的特困户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保证了改造工程的按期竣工。
  蒲发钰总是忙于各种事务,而家里的事情他却总是顾不上。虽然他常常因此听到家人的抱怨,但每当有人问起他这样做图个啥时,他总是很平静地说:“因为我是一名人大代表,我有义务为大家忙碌。”

(《人民之声报》2009年第40期二版  作者:何 毅)

- 作者: 《人民之声报》 2009年07月3日, 星期五 09:22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最新动态(2009年第40期)

天水 召开人大信访工作会议
  近日,甘肃省天水市召开人大信访工作会议。会议传达了全省人大信访工作会议精神。会议要求,要认清当前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性;强化工作措施,着力抓好信访工作重点环节;要加强组织领导,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要正确把握人大信访工作的基本定位和基本特点,把人大监督工作与人大信访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人大信访工作的实效;要做到对弱势群体满怀善心、在处理集体上有耐心、在处理重复访和纠缠访方面要有同情心。 (王跟锁)

岷县 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贯彻实施情况
  根据常委会2009年工作要点安排,从6月初开始,甘肃省岷县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全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通过多方询问、召开座谈会、实地查看等方式,检查组认为,《劳动法》作为一部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在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单位要从解决当前广大职工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入手,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杨虎)

七里河 视察全区水利设施建设工作
  近日,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市、区人大代表,深入部分乡镇,对黄峪乡中陶安全饮水工程建设情况,贾家山、石板山雨水集蓄利用工程以及彭家坪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情况进行了视察。代表们认为,目前,七里河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农村耕地靠天吃饭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彻底改善,现有农田水利设施失修严重,抗灾能力不足。对此,代表们建议继续打好扭转全区农业在水利设施方面的被动局面的攻坚战,确保今年重点工作的全面完成;要严格实行“四制管理”,严把工程建设质量关,确保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王尚元)

崆峒 视察全区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近日,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大常委会组部分全国、省、市、区、乡人大代表深入有关乡镇和项目点,采取现场看、进村问、座谈评议等形式,对全区六个重点突破工作中的新农村建设整乡推进工程、节能环保工程、石灰生产线、水泥生产线、万亩无公害设施基地、通乡油路、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区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建设等重点项目进行了视察。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视察组建议要进一步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进度,严格监管,确保建设质量;要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要建立健全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通过项目建设,进一步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胡芳)

临洮 开展对畜牧兽医局工作评议调研
  根据2009年工作评议安排意见,近日,甘肃省临洮县人大常委会对县畜牧兽医局开展工作评议调研。评议组深入红旗乡、太石镇、新添镇、玉井镇、衙下集镇等有关乡镇及各养殖场,在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走访等形式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基层干部、群众、人大代表、基层单位各方面的意见,就被评议部门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行政、履行部门职责以及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办理、领导班子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调研了解。此次评议调研,将对被评议单位为以后的整改方案提供切实可行的评议意见,真正使被评议部门达到改进、推动工作的目的。(田亚军)

秦安 检查《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和《甘肃省五保供养办法》贯彻实施情况
  近日,甘肃省秦安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检查组,先后深入五营、刘坪、千户等乡镇,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等方式,向五保户、相关村组,对《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和《甘肃省五保供养办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针对宣传仍然不到位,重视程度还不够,集中供养率较低,供养标准偏低,供养对象居住条件较差,供养对象治病困难,社会救助体系还不健全,关爱、互助意识淡薄等问题,检查组建议,要进一步加大对“一条例一办法”的宣传力度;规范管理,实现阳光操作;适当提高供养标准,保障五保对象基本生活;加强敬老院建设,提高集中供养率。(赵晓荣)

(《人民之声报》2009年第40期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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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之声报》第二季度本省通讯员优秀稿件

《人民之声报》第二季度本省通讯员优秀稿件

序号

题 目

作者及单位

发表时间及版面

内 容 概 要

1

。。

肃州:去年开展评议 今年验收整改

。。。。。。。。

张 东
王树军
(肃州区)

。。。。。。

2009年4月3日
二 版

。。。。。。。

  2008年9月,酒泉市肃州区人大常委会对区发改委、商务局2个综合经济职能部门开展了工作评议。评议中,县人大常委会对两个单位存在的问题直言不讳,提出了整改要求。但由于临近年底,为了从时间上保证整改成效,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整改时限予以延长。今年春节假期刚过,区人大常委会便派出督查组,分别对2个部门的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检查。

2

为了让农民有病不再扛
——陇西县两届人大常委会持续跟踪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纪事

高 勇
(本报)
张择铎
魏振坤
王立新
(陇西县)

2009年4月3日
四 版

  陇西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列入监督重点;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不断强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监督,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深入民心,真正成为该县一项政府得信誉、百姓得实惠、卫生得发展的民心工程。这项工程来之不易的成效,与陇西县两届人大常委会连续3年的跟踪监督是密不可分的。

3

阿克塞县人大常委会为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定规矩

阿森泰
(阿克塞县)

2009年4月14日
一 版

  阿克塞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暂行规定》。《规定》要求,除特殊情况外,组成人员一年之内未经批准,三次不出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决定,劝其辞去委员职务。

4

静宁县人大常委会为审议发言出台“三项新规定”

李稳收
(静宁县)

2009年5月5日
一 版

  去年以来,静宁县人大常委会陆续出台“三项新规定”,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工作中,必须围绕议题踊跃发言,讲真话、说实情。凡是代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意见,都要毫不犹豫地讲。凡是有利于静宁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都要毫无保留地提。要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把常委会会议开成有争论、有辩论、气氛活跃、审议质量高的会议。

5

“六学”推动学习实践活动不断深入

吕 伟
(阿克塞县)

2009年5月5日
一 版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以来,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县委的统一安排部署,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六学”措施,促进了学习调研阶段工作的深入开展。“六学”是:统一思想引导学,围绕中心结合学,针对问题思考学,确定课题调研学,畅谈心得交流学,健全制度规范学。

6

碧水到时生绿意
——玉门市人大常委会持续六年关注干海子输水工程

王仲毅
(本报)
富晓生
苏 明
(玉门市)

2009年5月8日
四 版

  干海子候鸟自然保护区地处甘肃省玉门市东北花海盆地,是1982年省政府批准建立的省级候鸟自然保护区。2002年,干海子地表开始龟裂,植被枯萎,风过处,沙尘飞扬。周围的沙生植被严重退化、大片死亡,固定沙丘逐步向流动沙丘过渡,给整个花海绿洲和玉门市、金塔县的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威胁。2003年11月召开的玉门市第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黄东英等10名人大代表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加大自然生态保护力度,持续对干海子输水的议案。人大代表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6年来对代表建议的重点督办,为干海子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整体改善发挥了积极作用,让社会的呼声逐渐变成了现实。

7

静宁:重点意见建议搞“承包”

李稳收
李文环
(静宁县)

2009年5月12日
二 版

  今年以来,甘肃省静宁县人大常委会针对以往承办部门在办理代表意见建议过程中出现的负责人重视不够、工作不扎实、容易走过场等问题,决定由常委会领导和相关委、室负责,将人代会期间代表提出的11件代表意见建议列为重点督办件,采取包号方式,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机关各委、室共同“包抓”,实行“承包”责任制进行督办,以确保代表所提问题解决率、办理答复率和代表满意率达到100%。

8

镇原:灾后重建工作在人大监督中顺利进行

何正生
(镇原县)

2009年5月15日
二 版

  “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镇原县人大常委会立刻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分赴19个乡镇查看灾情、安抚群众。面对灾情,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要把救灾物资发放纳入人大监督范围,把灾情信访作为人大信访工作的重点内容,及时督促办理,让群众在灾后生活有希望、有盼头、有依靠的要求。一年来,镇原县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作用,加大灾后重建工作监督力度,有力促进了该县灾后重建工作。

9

环县:一条建议引发一场大调查大整顿

黄国锋
(环 县)

2009年5月26日
一 版

  环县人大常委会在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为了确保活动取得实效,采取了一项“自选动作”——设立“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征求意见箱”。根据“意见箱”征集到的一条“很具体”的建议,环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一次关于网吧的大调查大整顿,取得了明显效果。

10

政府办理 人大督办 代表监督
临泽人大力促代表建议办理质量大幅提升

杨 娇
(临泽县)

2009年5月26日
二 版

  办好代表意见建议是一个常议常新的话题。如何提高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质量,也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甘肃省临泽县从政府办理、人大督办、代表监督三方面入手,多管齐下力促代表建议办理质量有了突破性提高。

11

广河:“六注重六到位”开创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新天地

张孝峰
(本报)
马登海
马春来
马建新
(广河县)

2009年6月5日
四 版

  近年来,广河县人大常委会创新思路,锐意进取,从代表意见建议的提出、交办、督办、落实、答复、建立激励机制六个关键环节入手,坚持“六注重六到位”,办理工作实现了新的突破。2007年和2008年,代表意见建议办理率分别达91.7%和90.6%,办复率均达100%。办理工作力度之大、成效之明显、办理率之高均创历年之最,代表和群众满意,社会反响良好。

12

宁县:执法检查让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保障

张 维
(宁 县)

2009年6月12日
二 版

  2008年,宁县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的监督。为了有效开展执法检查,县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专题召开会议,就执法检查方案进行了专题审定。县人大常委会采取先深入基层查找问题,在掌握大量翔实的第一手资料后,再听取相关部门汇报的方式,在常委会会议上形成了执法监督意见书。监督意见书下发后,相关单位随即采取有力措施进行了整改落实。今年4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次深入网吧了解情况时发现,县城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现象已得到明显改善。

13

秦州:“察纳雅言”让学习实践活动有实效有特色

孙德虎
(秦州区)

2009年6月19日
一 版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以来,天水市秦州区人大常委会突出实践特色,始终把掌握和了解社会各界对人大工作的期望和呼声作为第一信号,在学习调研和分析检查两个阶段,通过“自己找、大家帮、群众提、当面问”等多种灵活有效方式,敞开建言渠道,先后征求到60多条高质量的意见建议,为该区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科学谋划、有效推进人大工作奠定了基础。

14

调研 审议 检查
静宁:“一站式”监督使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明显增强

李稳收
(静宁县)

2009年6月19日
二 版

  “不开没有结果的会议,不搞形式上的监督。只要群众认为工作没有做好,人大就要跟踪监督到底。”这是静宁县新一届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的一条新规定。正是这条规定,使该县人大常委会在近两年的监督工作中,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去年以来,静宁县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要求,把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通过调研、审议、检查等方式,使县乡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有了较大提升。

15

凉州:被监督部门首次主动上门汇报整改情况

何虎基
(凉州区)

2009年6月23日
二 版

  2009年6月3日,在《动物防疫法》审议意见整改通知下发整整一个月的时候,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农牧局局长专程到区人大常委会汇报了《动物防疫法》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被监督部门主动上门汇报整改落实情况这在凉州区尚属首次,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对此作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整改结果表示满意。

16

庆城:创新人大代表视察方式

孙朝辉
王彦国
(庆城县)

2009年6月26日
二 版

  2008年以来,甘肃省庆城县人大常委会针对代表视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方式,通过采取提前对视察内容进行安排、规定现场视察时间、异地视察寻找差距三项有力举措,有效地避免代表视察活动漫无目的,敷衍了事,难以了解真相的弊端,增强了视察工作的实效性。

(《人民之声报》2009年第40期二版)

- 作者: 《人民之声报》 2009年07月3日, 星期五 09:14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政府需要学会在质疑声中推进改革

政府需要学会在质疑声中推进改革

  本报讯 刘畅在《中国青年报》撰文说,杭州市推行公车改革,经过媒体披露之后,引起了舆论轩然大波。据说,早在今年5月,杭州市就取消了市局(副厅)以下的专车,大部分公车向社会公开拍卖。但这次被认为“大规模、高级别”、“全国尚属首例”的公车改革,却因为在取消公车的同时,给公务员发“车贴”而受到了广泛质疑。据说,“车贴”每月直接打入公务员市民卡,并根据行政级别分为9档,最低每月300元,最高为2600元。
  对此,有人质疑说,每月2600元的“车贴”,比一些工薪阶层的月工资都高,这不是变相“给公务员加了工资之外的福利吗?”如果只是给公务员增加福利,并由此进一步造成新的社会不公,这样的改革,我们还要它干什么?
  其实,推行一项新的改革,面对种种质疑,并不是杭州市推行“车改”所面临的独特现象。此前,上海市打破户籍坚冰,推行居住证转户籍的新政,也曾遭到舆论的质疑。有人认为,上海市推行的“户籍新政”门槛太高,条件苛刻,这样的做法依然是将大量的非户籍人口拦在了大城市门外,造成新的社会不公。
  他说,认真分析一些对改革新政的质疑声音,就会发现,“公平”成为最广泛使用和最引人注目的“核心词”。这与目前的社会气氛和社会环境有关。过去持续的渐进式的经济社会变革,逐渐走入了积弊难返、挑战重重的“深水区”,而实现具有实质意义的“公平与正义”,不但成为一种官方说法,也是民众的直接需求。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改革远非想像中那般简单,既有错综复杂的现实背景,又有种种利益关系的牵绊纠葛,希冀快刀斩乱麻或者一蹴而就的想法,往往不切实际。改革中,民众有不满有质疑,当属正常,改革者必须学会在质疑声中推进变革。
  比如,上海市推行户籍新政,实际面临的问题是,户籍制度的冰冷和坚硬,已经严重影响了人才的自由流动和非户籍人口的基本权利。外来者在子女教育、经济适用房、城市低保、医疗保障等等方面,享受不到基本的市民待遇,而他们又是城市的纳税者,也为城市发展贡献了多年的智慧和汗水。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城市管理者而言,是维持现状继续这一最大意义上的不公平,还是制订公开、透明和具有操作性的规则,逐步推行改革?
  他说,上海市的管理者选择了推进改革这条路,但改革肯定是渐进的,也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有质疑当属正常,因为改革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加深认识、不断改进措施的过程。
  同样,杭州市的公车改革,实际面临的背景是,很多地方的政府行政开支过高,从购买车辆、招录司机到维修车辆,每年的行政支出庞大,被一些专家痛斥为“底下的腐败”。在这种情况下,是维持现状,让公车消费继续“庞大”下去,还是采取改革措施,逐渐改变现状,可能是公车改革者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他说,改革,肯定会涉及利益调整。杭州市公车改革的推动者不好明说的是,给每个公务员发300元至2600元的“车贴”,虽然是一笔不小支出,但是,过去一直使用的公车拍卖了,不用再负担过多的维修费用和司机工资,会节省很多的公务开支。同时,由于实行了公车改革,日后新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不用惦记着花费巨资购买与其“级别相对应的”新车,也会节省下很多开支。显然,发车补不是最优选择,但改总比不改好,很多时候,我们可能只能通过“次优”选择,进行渐进式变革。在改革后的利益重构中,只要不是改革主导者有意的“自肥”,而是有积极意义的进步举措,都值得尝试和推进。
  同时,各级党政机关在主导一些改革时,要学会回应社会质疑。以往,有一种传统的思维定式。比如,对某个领域进行改革时,改革主导者希望低调进行、不咎既往、尽量不陷入纷争。但是,往往改革会因为信息不完整、情况披露不全面,而引发广泛的舆论不满。改革者要懂得用信息的全面、开放和透明引导舆论。因为,只有把全面的事实尽可能告诉公众,才可能获得理解。

(《人民之声报》2009年第40期三版)

- 作者: 《人民之声报》 2009年07月3日, 星期五 09:01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和谐司法”的现实运作

“和谐司法”的现实运作

  本报讯 龙大轩、孙启福在《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撰文认为,将“和谐司法”的理念转化为实践,需要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对司法中出现的各种价值冲突,给予必要的关注和有机的调和,既维护法律权威,又体现司法智慧,这应当是最基本的思路。
  他认为,具体的运行方案,则可从如下几大方面展开:(一)法与理的调和。在处理法与理冲突的纠纷时,法官应在法律框架内,充分发挥人的能动性,并以此彰显“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过错行为中获利”的人情天理。(二)公正与效率的调和。面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冲突,必须首先确立一个价值选择方案。从法治和公正自身的含义看,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应当是我们确定无疑的选择。(三)援弱济困与法律平等保护的调和。对困难群众实行有差别的倾斜保护,援弱济困,是对形式正义的矫正,体现了法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有利社会稳定。对上述理念,司法实务界有高度的认同并能积极贯彻落实。(四)诉讼至上与多元解纷的调和。早日健全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应从如下两方面共同努力:首先要更新观念,不能将“法制至上”误解为“诉讼至上”;其次要赋予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以更多的法律拘束力。

(《人民之声报》2009年第40期三版)

- 作者: 《人民之声报》 2009年07月3日, 星期五 09:00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农村选举制度的疏漏

农村选举制度的疏漏

  本报讯 阿计在《新京报》撰文指出,当信访、诉讼等救济渠道因公权力机关的责任缺失而变窄甚至关闭,打开的或许就是暴力的歧路。要祛除村级民主实践中的暴力、贿选等阴影,归根到底需要改进现有的法律制度。
  据《瞭望》周刊报道,辽宁省北镇市赵营子村村民李东辉虽当选村委会主任,却因被同村的表姐夫叶春祥举报曾有“贿选”行为,始终无法任职,一怒之下他杀害了叶春祥一家5口,近期被法院一审判决死刑。类似的农村选举血案,近年来已非孤例。这不免令人追问,农村的“草根民主”究竟出了什么问题?
  据相关报道披露,李东辉因对“贿选”指控不服,曾多次找有关部门反映,但当地有关部门竟然在15个月内没有以正式文件下定论,只有个别领导的个人意见,甚至要求李东辉“自己去摆平”。无疑,这种“和稀泥”式的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矛盾。
  村民自治固然是权力的下放,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权力机关对于村级民主可以推卸应尽的责任。村级选举等所引发的冲突,须由政府、司法机关等公权力机关所代表的法治力量加以调处或裁决。然而在现实中,鉴于农村利益冲突日趋复杂,不少基层政府和司法机关对于村级选举等纠纷的态度十分暧昧,或推迟处理,或避而不管。当信访、诉讼等救济渠道因公权力机关的责任缺失而变窄甚至关闭,打开的或许就是暴力的歧路。
  他说,北镇选举血案的又一个核心争议是,李东辉在选举前给表姐夫叶春祥送去的两瓶酒和一个菠萝,究竟是亲戚之间的正常往来还是“贿选”?事实上,由于相应法律法规对农村贿选现象仅有原则性规定,再加上中国农村特有的乡土文化背景,使得村级选举中的送礼等现象究竟是“贿选”还是正常的人情往来,往往难以认定,这也是“贿选”纠纷居高不下的一大根源。要解决这一难题,需要法律制度在观照农村社会现实和文化传统的基础上,提供更明确、更合理的贿选认定标准。
  更深层的追问是,理应创造农村社会和谐的村民自治,在一些地方为何会蜕变为血腥的权力争夺?根本原因就在于,许多农村地区尽管已启动了民主选举这一源头机制,但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更为重要的后续民主机制却没有成功启动,陷入了“瘸腿民主”的困境。由于村委会甚至村主任大权独揽,村民自治异化成“村委会自治”甚至是“村主任独治”,这就难免让村官滋生腐败的冲动。一些腐败村官利用土地征用、集体资产处置等机会为己谋私的同时,又通过向“自己人”分肥进一步培植了“选举势力”,使农村选举陷入恶性循环。从本质而言,一些农村地区所出现的选举暴力,正是为了争夺村官背后所隐藏的强大而不受控制的权力和利益。
  他认为,要祛除村级民主实践中的暴力、贿选等阴影,说到底需要改进现有的法律制度。有消息称,施行十多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工作已经启动,并已纳入本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这值得期待。
  基于目前的村级民主现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理当重点考量以下议题:如何完善村级选举的关键程序,并对贿选等破坏选举行为实行更有效的惩罚机制?如何进一步明确政府、司法等公权力机关对于村民自治的应尽责任,并为村民民主权利提供更有力便捷的救济机制?如何构建监督、分散村官权力的合理机制,堵塞村官专权、腐败的空间?如何在保障村民自由投票权的同时,全面激活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村级民主权力体系,使村级公共权力真正由全体村民共同支配和分享,等等。
  民主,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只有通过立法解决了上述制度性难题,村民自治才有可能摆脱暴力,真正还原其完整面貌和核心价值。

(《人民之声报》2009年第40期三版)

- 作者: 《人民之声报》 2009年07月3日, 星期五 09:00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有自由,没自由,哪个更好呢?

有自由,没自由,哪个更好呢?

  本报讯 梁文道在《南方日报》说,一个习惯自主的社会就算不一定能形成“自生的秩序”,也不一定会变成无政府的野蛮状态。一个常年被人当小孩管教,政府有形纪律高度渗透的社会有时反而更“乱”。
  他说,之所以乱,是因为“自由”、“乱”和“管”这几个字都大而抽象;每一个参与讨论的人好像都很清楚自己在说什么,可是每一个人又都好像不能准确理解对方所说的“自由”、“乱”与“管”是什么意思。例如成龙,他在博鳌论坛上说:“有自由好,还是没自由好,真的我现在已经混乱了。太自由了,就变成香港今天这个样子,很乱,而变成台湾这个样子,也很乱。我慢慢觉得,原来我们中国人是需要管的。”究竟他所谓的“自由”是什么自由?“乱”又是哪方面的乱呢?由于欠缺准确的界定,大家的激烈反响也就有点各说各话的意思。不过,我们还是可以在成龙和他的支持者那里找出一条基本逻辑。
  这个逻辑的前提就是把自由和秩序放在天平的两端,自由多了,秩序就乱了;假如秩序那一头“管”得紧(先不说“管”是什么意思,也不说谁来“管”的问题),自由也就相应地少了。所以自由与秩序恰如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吾人只能在其中寻索一种平衡的艺术,尽量两全其美。可惜的是,中国人恰恰不能掌握这种平衡的艺术,一自由就放纵,一放纵就混乱。所以结论只能是“中国人是需要管的”。
  然而,自由与秩序真的如此对立,成了你死我活的局面吗?这种“常识”里的天平会不会只是我们主观感受上的偏差呢?
  题目太大,不可求全,我只好举一些很局部的例子说明这种常识的缺漏。譬如交通,很多人来香港都称赞此城路窄人多,却少见堵塞恶况;“到底它是怎么管的呢?”答案也许就在它没有管得太细。比起内地,香港人行车换线显得容易一些,因为一般车主还算礼让,不会你开快些我比你更快,最后人人相争挤成一团。这不是路旁贴满标语叫人文明驾驶,也不是交警随时盯着大家,见人赶路要换线而不让,必遭惩罚。恰恰相反,这种交通秩序来自大家常年自由互动,渐渐摸索出了能让人人得益的规则。
  较诸香港,伦敦的自由又胜一筹,可是它也不“乱”呀!当年伦敦地铁遭到恐怖袭击,伦敦市民逃命时犹不忘扶老弱伤残,地下车站最后没有踩死一个人。那是因为有法律规定逃生的最高时速吗?还是因为政府早就在车站内布告过救死扶伤的乘客须知呢?一个习惯自主的社会就算不一定能形成“自生的秩序”,也不一定会变成无政府的野蛮状态。一个常年被人当小孩管教,政府有形纪律高度渗透的社会有时反而更“乱”。交警不在,马路立刻大乱,因为大家都被“管”惯了,经不住“政府缺位”的可怕打击。
  当然,我理解成龙指的应该不是港、台交通很乱,而是这两个地方的议会很吵闹,路上总有示威。但这就要看你是谁,站在什么角度说话了。假如你很欣赏秩序的美感,对秩序有种说不出的情结;你当然会爱上长幼发言有序,掌声起伏有致的那种会议。假如你没受过什么冤屈,也没人敢欺负你,纵有不平也别有途径疏解;你自然要不满那些聚在路上示威群众,嫌他们阻碍交通浪费你的宝贵时间,“很乱”。可是换个角度,对于另一大群港人而言,如果有人在议会里打断官员发言,怒斥政府医疗部门失误致祸;有人在大银行门前上演街头剧,痛批商人无良谋利;这也许不只不“乱”,说不定还是种秩序的完善呢。

(《人民之声报》2009年第40期三版)

- 作者: 《人民之声报》 2009年07月3日, 星期五 08:59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浅谈人大代表“议政、督政”

【基层人大论坛】

浅谈人大代表“议政、督政”

张恩玉

  人大代表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是人民群众的代言人、贴心人,是协助政府推行工作的助力器。根据宪法和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承担着决定重大事项、参与经济建设、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职责。其主要任务是在会议和闭会期间行使审议权、提议案权、选举权、质询权、权、调查权、表决权和建议权。
  近年来,人大代表在履行职权、发挥作用和议政督政上表现得尤为积极,特别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持和完善,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深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级人大代表更加注重加强与群众和“一府两院”的联系沟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着力在议政、督政上下功夫,在协助政府推行工作上求实效,为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
  人大代表“议政”。人大代表议政就是人大代表在行使代表职权。人代会期间,人大代表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听取人大、“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行使权力认真审议,集中人民群众智慧,提出具有建设性、高质量、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议案、建议意见,尽职尽责完成会议期间各项工作任务。闭会期间,代表要通过深入所在单位和选区,贴近群众,问计于民、问政于民、问需于民,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对“一府两院”的意见,并及时向“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反馈信息。也要通过采取多种方式,组成代表活动小组,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了解经济发展动态、了解人代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各项决议贯彻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再议再论。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还对“一府两院”组成部门的工作进行评议,同级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通过调查走访、座谈交流、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了解群众对部门的意见建议,及时向部门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了解部门的工作情况,及时提出有利于部门改进工作、提高效率的方法和措施,使部门工作更加符合科学发展,更加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人大代表“督政”。人大代表督政,既是各级人大代表监督“一府两院”,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的具体形式,也是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具体表现在,一是各级人大代表要经过组织经常深入“一府两院”或就近就地持证开展调查视察活动,督促其抓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可以通过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一府两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针对某一项重点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进行询问,了解进展情况和解决问题的办法,督促其认真加以落实。二是人大常委会要组织本级人大代表,采取上门督办、现场督办、重点督办、联合督办等方式,对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意见进行实地跟踪督办,督促承办单位加快办理进度,提高办理质量,增强办理实效。三是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人大常委会集中开展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工作评议、政情通报等工作,面对面了解掌握“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特别要对“一府两院”贯彻执行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的情况、落实人大常委会就某项工作形成的审议意见,进行跟踪问效,督促“一府两院”按照法定程序,认真组织实施,全面贯彻落实,保证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人大代表议政、督政与协助政府推行工作是辩证统一的。人大代表要采取多种形式,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对本人工作的询问,向他们述职。通过人大代表辛勤工作,及时把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本级人代会精神和党委作出的各项重大决策宣传到基层,使群众及时掌握各方面的政策信息、了解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动态,共同推进本区域超常规跨越式发展。同时,部分人大代表具有双重身份,有的在“一府两院”有关部门担任重要领导职务,有的是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他们既是人大代表,又是具体实践者,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履行好代表职责和岗位职责,行使好法定职权,为民执好政,掌好权,服好务,才能更加凸显工作效能,积极推行工作,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 (作者系皋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人民之声报》2009年第40期三版 作者:张恩玉)

- 作者: 《人民之声报》 2009年07月3日, 星期五 08:58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政情快讯(2009年第40期)

开发 国家正在研究制定新的西部大开发政策
  国家发改委西部开发司副司长李应明6月25日透露,2010年1月份将迎来西部大开发十周年,国家目前正在研究制定新的政策,以进一步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
  李应明表示,在西部大开发之初,我国提出“以线串点、以点带面”来带动整个西部地区的发展,在689万平方公里的土地面积上规划了一些重点发展地区,这些重点地区就成为“西部开发战略高地”。目前,包括成渝经济区、关中―天水经济区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
  李应明介绍说,目前西部三个重点经济区中,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规划国务院已经批准;关中—天水经济区的规划国务院刚刚批准同意,已经由国家发改委印发;成渝经济区的规划正在编制之中。

举报 国土资源部开通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
  6月25日,国土资源部开通了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12336。国土资源部副部长鹿心社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对违法用地情况、违反土地资源管理的情况进行举报监督,接到电话之后将分类核实情况,根据核实的情况及时做出处理。希望通过这些措施,使合理的用地得到保障,违法的用地得到制止,农民的权益得到维护,耕地的红线能够牢牢守住。

救助 医疗救助3年内覆盖困难户
  6月23日,民政部、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意见》指出,在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今后3年内,我国将逐步把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等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对困难群众实行多种方式救助。
  《意见》在充分考虑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基础上,并适应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对如何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在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内容、救助程序以及基金源、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管理 7月1日起综合性网站不得谈“性”
  卫生部6月23日公布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网站严禁以开展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管理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规定,开展性知识宣传,必须提供信息内容的来源,并在明显位置标明。信息内容要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审核把关。不得转载、摘编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不得以宣传性知识为名渲染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的内容;严禁传播淫秽内容。

规划 国家正式发布《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
  国务院新闻办6月25日正式发布了《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规划》提出,将把关中—天水经济区打造成为“全国内陆型经济开发开放的战略高地”。
  关中—天水经济区是《国家西部大开发“十一五”规划》中确定的西部大开发三大重点经济区之一。规划范围包括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杨凌、商洛部分县和甘肃省天水所辖行政区域,面积7.98万平方公里。直接辐射区域包括陕西省陕南的汉中、安康,陕北的延安、榆林,甘肃省的平凉、庆阳和陇南地区。

项目 甘肃最大生态农业园开建
  6月28日上午,由甘肃旭东集团与美国高科(香港)实业投资公司合资建设的甘肃最大农业科技基地——旭东农业科技基地暨马家洼生态农业观光园,在兰州市榆中县麻家寺乡马家洼村开建,这是第十五届“兰洽会”上兰州市最大的涉农签约项目。

营养 甘肃启动婴幼儿“营养观察”
     据新华网甘肃频道6月29日报道,为有效改善甘肃省农村地区6个月-24个月婴幼儿营养不良高发、生长发育迟缓、贫血患病率高的问题,由中国疾控中心牵头,甘肃省疾控中心协作的中国扶贫项目“婴幼儿辅食营养强化效果观察项目”在永靖县、榆中县的6个乡镇开展。计划调查6月—24月龄婴幼儿900名,测定血红蛋白900例,并为这900名婴幼儿发放营养包,以观察营养包对儿童营养状况的改善效果。

(《人民之声报》2009年第40期三版)

- 作者: 《人民之声报》 2009年07月3日, 星期五 08:57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我国全面清理现行法律 8件“过时”法律已被废止

我国全面清理现行法律 8件“过时”法律已被废止

59件141条法律正在修改进程中

□ 本报综合报道

  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8件已经“过时”、不适用的法律随之退出历史舞台,其中包括4件已制定施行50余年的法律。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还于6月22日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59件、141条法律的议案,这个议案同样受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

  三种情形的8件“过时”法律被废止

  这次被废止的8件法律主要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况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的法律,目前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这样的法律有4件,都是20世纪50年代制定的。
  自《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于1954年通过以来,公安派出所的设置、职能、组织与各方面的情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2006年,国务院已经颁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对设置公安派出所作了明确规定。
  1954年制定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也明显不适应当前需要,街道办事处的设置和工作也可以适用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像这样因明显“过时”应该废止的法律,还有1955年出台的《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以及1957年出台的《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
  第二种情况是改革开放初期,为经济体制改革一些专门事项而进行的立法,这个事项完成后,现在已与实际不适应。
  1984年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就属于这种情况。这一授权决定主要是解决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问题,国务院在决定通过当日就发布了产品税、增值税等6个税收条例草案试行。
  1985年,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这一授权已经覆盖了1984年的授权决定。依据这一授权,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税收暂行条例。1993年,国务院在发布增值税等几个税收暂行条例时,废止了1984年发布的6个税收条例草案。
  第三种情况是旧法律已经被新法律代替,旧法律应当废止。属于这种情况的有3件。
  1997年对《刑法》进行全面修订后,全国人大宣布废止一系列有关刑罚的补充规定,但是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这两件没有宣布废止,因为它们规定的行政处罚内容还是有效的。后来,相关内容已经纳入了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2005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两件补充规定也就应该废止了。
  废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也属于这种情形。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这一规定。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监督法》后,这个规定的大部分内容已被《监督法》取代,有的规定又与《监督法》的规定不尽一致、与人大监督工作实践不相适应。所以,这次清理一并把这个规定废止了。

   20多年首次清理法律  确保中国法律体系形成

  法律清理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1954年和1979年两次作过具有法律清理性质的决议。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78年底制定的134件法律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宣布已经失效的有111件,继续有效或者继续有效正在研究修改的有23件。
  法律层次之外,国务院也先后11次对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中全面清理5次、专项清理6次;改革开放以来清理了10次。
  改革开放30年,我国立法进程不断加快。截至2008年3月,我国有效的法律有229件,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总体上是科学的、统一的、和谐的。”
  但李适时也坦承,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有些法律规定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比如,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在有关条款中就规定:“民事活动不得破坏国家的经济计划”,“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无效”。李适时表示,上述规定与现行法律中关于民事行为的规定不相符合,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明显不适应。
  李适时同时承认,部分法律之间还存在明显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还有一些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也需要通过清理,提出解决办法,确保法律的实施。“对现行法律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找出法律规定中存在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区分情况分类分步骤加以解决,将更好地发挥法律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李适时说。

  现行200多件法律全面清理  重点解决法律“硬伤”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开展法律清理工作列入2008年工作要点和立法工作划。当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指出,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目标和任务,一方面要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另一方面要着手清理现行法律。
  随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了法律清理工作小组;同年7月,常委会办公厅提出了法律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按照确定的清理范围和分工,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涉及的法律进行梳理,对200多件法律提出了1972条清理意见和建议。经过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法律清理工作小组提出了废止和修改部分法律以及作其他处理的一揽子清理意见。
  李适时介绍,这次法律清理工作,坚持以《宪法》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坚持法制统一,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统一性、科学性的要求,法律之间不能相互矛盾,相关法律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和衔接,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坚持从实际出发,有多少问题就找多少问题,对查找出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这次法律清理工作把清理重点放在改革开放早期制定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律之间明显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上,主要解决法律中的‘硬伤’。”李适时说,“对明显不适应现实要求、已基本不适用的法律予以废止;对有些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要进行修改;对法律之间前后不一致、不衔接,适用《立法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等法律适用规则仍难以解决适用问题的规定进行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最后提交的议案提出,根据法律清理情况,需要废止和修改的法律共67件,其中建议废止的8件,建议修改的59件、141条。

     删除部分条款、做好相互衔接  59件法律需修改

  除废止了的8件法律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修改59件法律、141个条文、95项。
  参与法律清理工作的专家分析,这次修改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修改,是对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实际已经不适用的法律规定,加以删除。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郑淑娜说,这种处理方式和前面的废止是不一样的。废止是一部法律整个废除;删除法律规定是在法律整体适用的前提下,删除法律中某些不适用的规定。比如:
  ——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中有关计划经济和指令性计划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指令性计划的规定,应当加以删除。
  ——现行《教育法》有关教育费附加和集资办学的规定,随着2006年《义务教育法》修订规定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而“过时”,也应当删除。
  ——现行《防洪法》规定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防洪工程的建设、维护,但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已被取消,法律中的相应条款也就删除……
  第二种修改,是解决法律规定之间明显不对应、不衔接的问题。郑淑娜介绍说,法律清理工作将此分作五类:
  ——依据宪法修正案有关征收、征用规定,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2004年宪法修正案区分了征收、征用两种不同情形。法律清理发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只对《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作出了相应规定,还有16件法律和法律解释涉及到这个问题,需要进行修改,其中有9件需要把征用改为征收和征用,有7件法律需要把征用改为征收。
  专家表示,这个修改不只是技术上的修改,因为征收和征用最本质的区别就是所有权的变化。“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所有权发生了变动,法律就改为征收;其他情形则全部改为征收和征用两种情况。”郑淑娜说。
  ——解决有些法律引用原刑法条文、导致与现行刑法不衔接的问题。专家介绍说,1997年刑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变化非常大,导致之前制定的25件法律中引用《刑法》的条文与现行《刑法》不衔接。比如:有些法律引用的《刑法》条文序号在新《刑法》中有变化、条文内容有调整,有的法律引用的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等刑法罪名罪状被取消,有的法律引用的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已被废止。针对这种法律上的“硬伤”,解决现行法律与刑法的衔接问题,需要对25件法律进行37项修改。
  ——解决有些法律引用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导致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衔接的问题。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废止了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但此前制定的32件法律引用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导致法律不对应的问题。为此,需要对这32件法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兵役法》和《气象法》有关规定引用了其他法律名称,被引用的法律名称发生了变化,出现了不对应的问题,也需要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仲裁法》引用其他法律的具体条文,被引用法律修改后,条文序号发生变化,也需解决条文序号对不上的问题。

  督促配套法规制定  增强法律规定操作性

  有些现行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比如,有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应当制定配套法规,但至今没有制定;有的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应当制定配套法规,但如不制定,法律实施将会存在一定困难。清理发现,我国共有22件法律需要尽快制定配套法规。
  有些法律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特别是罚款的规定比较原则,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比如,有37件法律对违法行为只原则规定了罚款,未规定罚款的数额和幅度。目前,国务院通过制定实施条例对罚款数额和幅度作出规定的有17件,国务院部门通过制定规章作出规定的2件,但还有18件法律有关罚款的规定没有配套规定。
  李适时建议有关方面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法规,或通过今后修改法律加以解决。对需要尽快制定法律配套法规的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函国务院办公厅和其他有关部门,督促其尽快研究制定。
  清理中,有关方面还提出了一些需要对法律内容进行统筹修改完善的问题。李适时介绍说,目前已列入本届立法规划或今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有25件,建议在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实施中重点关注,统筹研究修改相关法律。
  “有些是20世纪80年代或90年代初制定的法律,已明显不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目前又尚未列入立法规划的有5件。”李适时说,“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意见,待条件成熟时可纳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适时予以修改。”

     三类法律修改有难度 “搁置”以待进一步研究

  清理中发现,有些法律规定已不适应要求,但目前修改或者废止的时机、条件尚不成熟,认识尚不一致。据李适时介绍,户口登记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环境保护法等5件法律都属于这种情况。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一批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目前,这些规定的大多数内容已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有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替代,有的还与其他法律不一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授权国务院对职工退休退职办法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等5件就属于这种情形。
  “如果现在提出废止,可能会在社会上引发争论;若作出修改,各方面的认识还不一致,有关部门短期内也难以提出修改意见。”李适时说。
  此外,由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导致法律规定主管部门的称谓发生了变化。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职业病防治法和矿山安全法等5件法律就属于这种情况。
  国务院法制办为此提出,考虑到有关管理体制问题情况比较复杂,不修改不影响上述法律的实施,这类问题可暂不作修改。
  针对上述三种情形,目前的处理方式可以概括为“暂时搁置”。李适时建议“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进一步研究”。

     首次采用“包裹立法”  不断创新立法形式

  本次法律清理后,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和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废止和需要清理的法律有67件。对于需要修改的法律,这次采取了“打包”处理的方式。“这次采取的立法形式是有创新的。”郑淑娜强调。
  1987年的那次清理,最后采取的形式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给常委会提交一个关于法律清理的报告,常委会批准了这个报告,从而将111件法律废止。“这次不一样,完全是按照立法程序来走的,是一个完完全全的立法行为。”郑淑娜说,“这次,先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提出两个法律案,经过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决定是否通过。”
  据郑淑娜介绍,这次清理要解决的问题,涉及的法律和条文比较多。如果逐件提出修改的法律案,最后的法律案将多达59件,势必影响立法的效率。“我们采取了一揽子打包的形式,通过一个法律决定解决59件法律的修改问题。这在立法学上叫‘包裹立法’,算是我国立法工作的一个创新。”
  郑淑娜表示,这应该是我国第一次采取“包裹立法”的形式。2005年,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人大常委会曾对9件法律的行政许可问题作出修改,当时提出的议案是打包的议案,即一个议案提出对9件法律进行修改,但是最后通过的是关于分别修改9件法律的9个决定,也发布了9个主席,并未完全采用“包裹立法”的形式。
   实际上,“包裹立法”形式在国外经常使用。郑淑娜介绍说,奥地利曾在一个法律案中修改了98件法律。“在大陆法系国家,这是一个常用的方法,有利于提高立法效率、促进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统一。”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大量的立法工作不是制定新的法律,而是修改法律,修改法律时就要涉及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郑淑娜说,将来人大常委会可能会更多地采用“包裹立法”形式。比如在修改法律时,如果涉及与其他多件相关法律的衔接,就将建议以“打包”方式一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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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次法律清理距今已有22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法律清理应定期化最好五年一次

  “今后法律清理工作应制度化、常态化、定期化。”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上述意见。

  法治健全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法律清理工作对维护我国法律内部的协调和统一,保证法律更好地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分组审议时,陈斯喜委员说。
  审议中,许多委员同陈斯喜一样,对此次法律清理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程贻举委员认为,新中国成立60年来,制定了很多法律,有些实施时间已经很长。现在的形势和要求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及时进行清理,将影响一些法律的效力。
  “法治是否健全,取决于两个方面。”白克明委员说,一方面,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制定法律,并认真、严格地加以执行;另一方面,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变化,对一些不适应的,或者明显与社会进步相悖的法律及时进行清理。
  2010年我国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李连宁委员认为,如果这个法律体系是交叉的、重复的、混乱的、相互抵触的,那么就不是一个好的体系。今年对法律进行全面清理,将为明年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一个很好的基础。

  上次法律清理发生在22年前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对1978年年底以前制定的法律、法令,进行过一次全面的清理。时至今日,已有22年。
  “这次法律清理非常必要,但是感觉太晚了一些。”隋明太委员以废止的8件法律为例说,《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等法律,都是上个世纪50年代制定的,距今已50多年,早就时过境迁了。
  隋明太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在高度重视并切实抓紧立法工作的同时,及时安排对应该废止和修改的法律进行清理。
  “实际上每一部新法制定和现行法律修改时,法律清理工作就应该同时完成。”蔡昉委员建议,法律清理应该成为制定新的法律和修订法律中的一项自动化、常态化的工作。不一定要隔很长一段时间才下很大的功夫进行清理。
  “今后应当隔一段时间就清理一次。”齐续春委员建议。

  建议五年进行一次法律清理

  在香港,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位律师找出一件几十年来没人看的法律,用这件法律打了一场官司。
  “这就给法院出了一道难题。由于这件法律还在律书中,还是有效的法律,法院不能不考虑,结果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范徐丽泰委员在审议中提到这样一件事。
  范徐丽泰说,法律清理就像一些东西放在箱子里很久了,没有清理过,应该过一段时间就进行整理和清理。这件事应当经常进行。
  “法律清理可以分两方面去做”,范徐丽泰委员建议,一方面,在立法时,要看一下跟其他以前制定的法律有没有矛盾的地方,这些部分应该在审议法律草案的同时一并修正。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情况的变化,有一些法律已经不适用了,要尽快修改和废止。
  石秀诗委员对此表示赞成:“法律清理工作要常态化、制度化,不能几十年才搞一次。”他说,可以考虑至少五年集中清理一次,即每一届人大集中清理一次。
  “五年时间回头清理一次是合适的。”刘锡荣委员也认为。
  “有立就要有废,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郑功成委员认为,以后立法时应当确立这样的原则,即新的立法或修改一部法律,应该与相关法律或其条文的废止或修改同步进行,即以后各法律草案起草机关在提交新的法律草案时,也应同时向常委会提供与之相关的应当同时修正的法律及其条文。
  “这样才能真正避免新旧法律之间的打架或引起歧义的不良现象,才能切实维护法制的严肃性。”郑功成委员认为。

  向下延伸清理法规规章政策

  “只清理现有的法律还不够,还需要往下延伸,清理法规、规章、政策和红头文件。”郑功成委员提出。他认为,如果清理完法律以后,一些过时的法规却不动,一些过时的部门规章也不明确废止,过时的红头文件依旧存在,必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因此,不但要清理以往的法律,而且要对与法律相关的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的政策进行清理。
  “当然这不能只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如此繁重的工作,还需要各颁布机关自觉清理,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郑功成说。

(《人民之声报》2009年第40期四版)

- 作者: 《人民之声报》 2009年07月3日, 星期五 08:55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闭幕会上强调

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据新华社消息 6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闭幕会上强调,今明两年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键时期,立法工作的任务艰巨而繁重。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吴邦国指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体目标。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到上届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新形势和新任务,确定了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的立法工作思路,科学回答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坚持的若干重大原则,及时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坚持“两手抓”,一是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二是集中力量开展法律清理工作,以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吴邦国说,法律清理工作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保证法律体系自身科学、统一、和谐,如期实现立法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从去年开始,法律委和法工委牵头,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方面,按照各自的清理范围和任务分工,对职责范围涉及的法律全面进行梳理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近2000条清理意见和建议。法律委、法工委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汇总、整理和分类,并在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提出了分类处理的建议。一是废止部分法律,二是用一揽子打包方式修改一批法律规定,三是要求国务院和有关方面尽快制定现行法律的配套法规。这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审议了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下一步的工作,除继续审议需修改的部分法律外,重点是督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抓紧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得实质性进展。今后在确定立法项目、起草法律草案的同时,要统筹安排制定配套法规,力争与法律同步实施,个别不能同步的也要抓紧出台,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
  吴邦国强调,要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再接再厉,加紧工作,努力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一要按照实现立法工作目标要求,对列入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立法项目,特别是那些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立法项目,作一次认真梳理,已经提请审议的还有哪些内容需要完善,尚未提请审议的主要矛盾和困难在哪里,都要做到心中有数,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确保计划安排的立法项目如期完成。二要根据法律清理情况,对需要统筹修改完善的法律,补充列入立法规划或年度计划,加紧进行修改。今后在制定和修改法律过程中,对可能出现与其他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应当同时对相关法律规定一并作出修改,以保证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三要认真研究立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关系,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人民之声报》2009年第39期一版)

- 作者: 《人民之声报》 2009年06月30日, 星期二 08:56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谁来监督人大的“不作为”

【人民时评】

谁来监督人大的“不作为”

□ 庞清涛

  《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处于核心位置,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存在不作为现象,对政权体系的正常运转易产生负面影响。
  一是监督工作软弱无力。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惮于权威性不够,在监督过程中,对复杂问题避重就轻,对热点问题顾左右而言他,无奈之中以“事后监督论”来自我安慰,以“寓监督于支持之中”来寻求自我开脱。即使对一些难以回避的实质性问题,开展监督也是瞻前顾后,畏首畏尾,雷声大雨点小,只对事不对人。这样做的结果,使人大监督软弱无力,流于形式。
  二是监督内容拘泥程式。监督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而监督的内容必须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以“按程序办事”为借口,年初制订的工作要点成为全年工作波澜不惊的最好注脚。对于常委会会议确定的监督议题,总是锦上添花多,雪中送炭少,这就导致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游离于社会关注的焦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之外。如地方人大每年都要对财政预算进行审查,但这种监督几乎无一例外都是程序性的,一些地方政府用钱的随意性依然如故,而通过人大这道程序还使一些违法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这种拘泥程式的监督形式,确实让人大监督变味走样。
  三是监督手段避硬就软。地方人大常委会走过了将近三十年的风雨历程,但许多地方人大对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质询权、特定问题调查权、权等一系列刚性监督手段避而不用,只是注重程序介入之类的柔性手段,致使人大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人大监督权在一些地方已经成了“纸老虎”,有其名而无其实。
  出现上述情况,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一条就是人大自身的不作为所致。实践证明,哪个地方人大在监督工作中敢于动真碰硬,善于攻坚克难,哪个地方的人大工作就有声有色、有为有威。
  于是便引发了一个政治命题——谁来监督人大的不作为?当法律赋予的权力得不到有效运用,当人民授予的权力不能行使到位时,客观现实就要求对监督者实行强有力的监督。因此,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常委会权力的同时,必须明确其相应的工作责任,以及不作为的制约措施。只有如此,才能让消极者难以消极,作为者更有所作为,人大监督的至上性才能真正实现。(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峡县人大常委会)

(《人民之声报》2009年第39期一版  作者:庞清涛)

- 作者: 《人民之声报》 2009年06月30日, 星期二 08:55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合水县出台优秀人大代表评选办法

合水县出台优秀人大代表评选办法

  本报讯  (通讯员 梁希亮)近日,甘肃省合水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优秀人大代表评选办法》。
  《办法》明确要求,优秀县人大代表必须符合六项基本条件: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按时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善于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积极向大会提出议案、建议,并积极建言献策(在代表大会期间,领衔向大会提出议案、建议1条以上,在闭会期间,向“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1条以上);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协助小组开展各项工作;深入选区,主动联系选民,自觉接受选民监督,在关心帮助人民群众解决生产、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方面有较大成绩;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和持证视察等活动,每年要撰写1份以上的调查或视察报告;艰苦创业,勤劳致富,在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模范带头作用明显。
  同时,《办法》还对优秀人大代表的名额、推荐评选、审查程序等作出规定:拟表彰的优秀人大代表名额控制在全县人大代表总数的10%以内,不搞平衡,不预先分配名额,采取自荐、代表小组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经该代表团全体代表讨论、酝酿、推荐后,向县人大常委会申报,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联络工委初审后,再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最后由常委会会议审定。优秀人大代表的评选和表彰,每一年开展一次,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议程,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上予以表彰和奖励。

(《人民之声报》2009年第39期一版  作者:梁希亮)

- 作者: 《人民声报》 2009年06月30日, 星期二 08:54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临泽县召开县委人大工作会议

临泽县召开县委人大工作会议

代表活动经费由300元提高到500元

  本报讯  (通讯员 刘红 沈红)5月12日,甘肃省临泽县委召开人大工作会议,作出了《中共临泽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县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每人每年由原来的“不得低于300元”提高到“不得低于500元”,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会上,该县人大常委会还对换届以来涌现出的23名优秀人大代表、7个先进代表小组、2名先进人大工作者、6个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6名人大代表好建议领衔代表进行了表彰奖励。

(《人民之声报》2009年第39期一版  作者:刘红 沈红)

- 作者: 《人民之声报》 2009年06月30日, 星期二 08:53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两高”公布司法解释 为物业服务欠费纠纷和严打销售假药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两高”公布司法解释  为物业服务欠费纠纷和严打销售假药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本报综合消息  5月24日至2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公布多个司法解释,其中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破解了物业服务欠费纠纷的难题。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医疗机构实施使用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定性处理,为严厉打击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规定,医疗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将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将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之声报》2009年第39期一版)

- 作者: 《人民之声报》 2009年06月30日, 星期二 08:52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修改统计法 破除统计数据“潜规则”

修改统计法  破除统计数据“潜规则”

新《统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统计局制定四项举措确保法律贯彻实施

□  本报综合报道

  为期5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已于6月27日闭幕,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154票赞成、2票反对、4票弃权的投票结果得以修订。修订后的《统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社会各界深恶痛绝的虚报、瞒报、篡改统计资料等造假现象,将被处以更加严厉的惩罚。

  修改统计法  破除统计数据“潜规则”

  “为惩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特别是打击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这是国家统计局政法司司长程子林对新修改的《统计法》的总结。
  由于过于看重经济增长指标,并将其作为评价考核主要领导干部的重要标准之一,甚至推行“末位淘汰”等做法,迫使少数干部在考核的重压之下,为保住自己的“乌纱帽”,不得不徇私作假。在这样的环境下,一条被称之为“数据出干部,干部出数字”的潜规则便暗自生存下来。
  其实早在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在联合通知中警告统计作假: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腐败为。
  尽管有“高压”政策防止地方政府玩“数字游戏”,但是冒天下之大不韪的案例并非难以寻找。几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检查《统计法》实施情况时发现,重庆市某镇2004年上半年为了实现“双过半”目标,镇领导授意统计人员在某企业300万元产值数据后加个“0”,变成“3000万元”。此案被媒体戏称为“犹如自家女儿头上的红头绳,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更换”。
  针对修改后的《统计法》如何保证统计质量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巡视员何永坚说:“这次修改《统计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此,《统计法》对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坚持统计调查的独立性、杜绝领导干部人为干预统计工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将统计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对统计弄虚作假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制定四项举措确保法律贯彻实施

  新修改的《统计法》的确给“统计”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国家统计局也为了贯彻该法律而制定了多项措施。
  国家统计局政法司司长程子林表示,第一,认真组织修订后的《统计法》的学习、宣传,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新的《统计法》。第二,严格执行新的《统计法》。新的《统计法》对如何科学有效组织统计工作作出了规定,是依法统计的基本准则。各级统计部门必须全面地、不折不扣地执行新的《统计法》,将统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严格置于法律框架的规范之下,切实做到依法干统计、依法管统计、依法保护统计对象的合法权益。第三,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新的《统计法》大大强化了统计法律责任,并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为惩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特别是打击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提供了比较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第四,抓紧制定配套的统计法规。要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认真做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这项工作目前已经正式启动。要根据新《统计法》的要求做好现有的统计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与新的统计法相抵触的要及时废止和修订。同时,还要制定一些其他的新法规和规章,形成以新的统计法为中心的比较完备的统计法律制度。

(《人民之声报》2009年第39期一版)

- 作者: 《人民之声报》 2009年06月30日, 星期二 08:52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华池:人大监督 启动乡镇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

华池:人大监督 启动乡镇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

□ 本报通讯员 卢耀伟 栗生荣

  “同样是国家干部职工,为啥在县直单位职工当中能落实财政对等补贴的住房公积金,而我们工作在基层,却迟迟享受不到这一优惠政策?”6月26日上午,甘肃省华池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全县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讨论一开始,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巨凌便将乡镇干部的意见如实地反映到了会上。

  热点问题得反映  

  在2009年华池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中,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被敲定为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议题之一。按照“重监督、抓调研、促落实”的要求,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常委会副主任巨凌带队,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办公室及县信用联社、会计中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于4月下旬集中利用了一周时间深入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县直部分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账目、座谈了解、面向全县各单位发放建议征求表等形式对全县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调研,以便摸清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现状,查找问题、征求意见、分析原因、提出对策,为审议打好基础。
  调研了解到,华池县职工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统筹使用制度于2007年1月恢复启动以来,全县缴存单位99个,缴存职工3126人,累计归集额1769.6万元,发放住房贷款1083.7万元,公积金利用率为61%。调研中,除发现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账务处理欠规范、部分资金使用途径不合理、管理使用信息不畅通、监管机制未形成等问题外,乡镇干部意见最大、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就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行上的不平衡,即县直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归集面达到了全覆盖,而乡镇单位至今还没有推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乡镇干部认为吃了亏,因而意见颇大。

  焦点问题引热议  

  在听取了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和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的调研审议意见后,与会人员对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行上的不平衡,造成乡镇干部意见大的问题进行了热议。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巨凌指出:“按照现行工资标准和缴存补贴比例,两年来,乡镇干部少拿财政补贴的住房公积金至少为980万元,人均少拿5000元左右。”
  细心的王海龙委员还拿出了2007年3月21日县政府第十六届六次会议纪要,向与会人员简要介绍了会议纪要中关于恢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决定。据悉,当时华池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当年1月1日开始启动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为县城区单位的干部职工,以后再逐年扩大范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职工上年度月工资总额的7%,县财政对等补贴。
  了解了决定内容后,与会人员对决定中说的“以后再逐年扩大范围”提出了质疑。
  对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文堂在审议发言中说:“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及国家建立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的初衷和愿望,就是要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惠及到城乡所有干部职工。华池县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起步晚,直接原因就是受财政困难的制约,在县直单位先行启动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失为缓解财政压力之计。乡镇干部意见虽大,却在情理之中。目前,县政府应该考虑在乡镇启动住房公积金制度。”

  难点问题亟须解决  

  审议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形成了审议意见,明确要求县政府在年底前就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题汇报。
  审议意见要求,县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稳步推进”的原则,加快乡镇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步伐。对于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已经提出的《关于请求启动华池县乡镇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县政府要及时研究,力争在年底前将乡镇干部职工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范围之列。同时,审议意见要求县政府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认真纠改财务管理上和资金使用上存在的问题,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别要及时全面地将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以及增值收益用途、监管报告等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要进一步完善贷款办法,简化贷款程序,降低贷款门槛,提高办贷效率,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资金使用率的问题,重点支持困难职工和弱势群体购买、翻建自住用房;建立健全贷款风险排查制度,严防资金运作中的各类风险发生。
  对此,华池县副县长杜丰在会上表态:“县政府将高度重视并竭力做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工作,争取在年底前给县人大常委会一个满意的答复。”

(《人民之声报》2009年第39期二版  作者:卢耀伟 栗生荣)

- 作者: 《人民之声报》 2009年06月30日, 星期二 08:50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临泽 代表建议让600多名农村80岁以上老人老有所养

临泽 代表建议让600多名农村80岁以上老人老有所养

□ 本报通讯员 刘红 沈红

  最近,82岁高龄、家住甘肃省临泽县鸭暖乡华强村五社的老人李国贤第二次领取到了本村信用社发放的生活补贴。从今年起,老人每季度都能领到最少210元生活补贴,与他一样,能定期领取生活补贴的还有该县600多名老人。该县广大群众深知,老人们之所以能享受到这些补贴,全靠县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一条代表建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临泽县社会老龄化程度也明显加快。该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张之鞠对这一情况深为忧虑。为掌握清楚情况,他深入有关乡镇、村社、单位调查分析,初步发现全县截至2007年底,80岁以上老人已达600人以上,其中,无固定收入来源的约540人,占老人总数的约90%,而无固定收入来源的老人中,80至89岁的有570多人,90岁以上的有29人,无固定收入、年龄较大老人的养老问题已逐渐成为目前的社会焦点。通过调研还发现,全县农村年龄已过80岁的老人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其子女年龄也大部分超过60岁,已经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老人自己基本生活费用都需要子女承担,已无能力再赡养父母,普通农村居民家庭负担沉重。
  对此,张之鞠在去年召开的县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关于对全县80岁以上无固定收入老人实行基本生活定期补助的建议》。建议提出后,受到大会高度重视,被列为会议第3号建议转送县政府研究办理。
  建议转办后,临泽县政府立即召开会议,将此建议转交县民政局承办,与民政局签订了有此项建议办理内容的目标责任书,并在县政府常务会上就如何办理建议做了专门安排,确定政府分管副县长牵头抓落实。该县民政局积极行动,组织力量对全县80岁以上无固定收入的老人进行了深入调查摸底,统计到全县共有这一类老人609人。于是,对建议的办理提出了分两步走的措施。即:第一步,从2008年4月份起,给全县85岁以上的184名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60元的生活补贴;第二步,从2009年起,给全县80-84岁的425名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50元的生活补贴。而82岁的李国贤就是其中一位受益老人。
  张之鞠说,“建议的办理,使该县184名85岁以上的老人和425名80-84岁的老人有了定期生活补贴,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了该县农村普遍存在的老人赡养问题。”

(《人民之声报》2009年第39期二版  作者:刘红 沈红)

- 作者: 《人民之声报》 2009年06月30日, 星期二 08:49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泾川 加强对全县普法工作的动态监督

泾川 加强对全县普法工作的动态监督

□ 本报通讯员 张宏元

  为了加强对全县“五五”普法工作的动态监督,促进“五五”普法工作取得实效,今年以来,甘肃省泾川县人大常委会把该县自来水公司、职教中心确立为普法联系点,研究制定了普法联系点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深入调查了解 全面掌握情况

  今年初,泾川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领法制工委和办公室相关人员,深入两个联系单位,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等方式,掌握了两个单位近两年的普法工作现状,并征求了他们对普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调查了解到,自来水公司、职教中心两个单位分别需要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合同法》、《水法》等法律加强普及。随后,在县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帮助下,两个单位分别制定了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提出希望县人大常委会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法律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县人大常委制定了《2009年普法联系点工作计划》,普法联系点工作全面展开。

  旁听法院庭审 严格财经纪律

  4月7日,泾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该县交警大队财会人员挪用公款一案。县人大常委会及时组织联系单位的全体财务人员旁听此案。并以此为契机,指导两个联系单位开展了财经纪律整顿活动,两个单位对财务状况进行了自查自纠,完善了财务制度,促进了财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举办法制讲座 提高法律素质

  为了提高全县人民的法律素质,5月4日,泾川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城关派出所有关工作人员,在职教中心举办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制讲座,前来聆听讲座的县职教中心师生达1000多人。主讲人员结合社会青少年及在校学生违法犯罪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讲解分析。并对该县发生的一些抢劫、盗窃、诈骗案例及其犯罪手段进行了介绍,为师生讲解了如何制止违法犯罪,防范和避免不法侵害。师生们听了法制讲座,普遍感到内容丰富,讲解生动,深受启发。
  据悉,为了深入开展普法工作,泾川县人大常委会还将在两个联系点先后开展青少年犯罪图片展、举办《水法》、《经济合同法》讲座等活动。

(《人民之声报》2009年第39期二版  作者:张宏元)

- 作者: 《人民之声报》 2009年06月30日, 星期二 08:48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宁县:干部任前先到会作供职发言

宁县:干部任前先到会作供职发言

  本报讯 (通讯员 王波)6月22日上午9时,甘肃省宁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七次会议。在举行任免事项之前,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百选宣布:“请拟任县政府监察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审计局、发改局等组成部门负责人分别作任前供职发言。”
  拟任县发改局局长人选苏久晓表示:“如果当选为县发改局局长,我将率先依法行政,努力学习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任职能力,廉洁自律,勤政为民……”
  拟任县审计局局长人选闫志文表示:“我要努力学习,树立政治意识、公仆意识、人大意识,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促进自己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秉公办事……”
  ……
  为了实现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有机结合,让人大对被任命干部进行有效监督,今年以来,宁县人大常委会借鉴外地先进经验,从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经过主任会议讨论,修订了包括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在内的十项工作制度。该制度要求,拟任县政府组成人员任前要到会先亮相作任前供职发言,谈工作设想。
  谈及任前发言,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荣华表示:“人大任命干部要求作供职发言,实际上是对拟任干部的一场面试,这不仅有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被任命干部的基本情况,还可以增加干部任命工作的透明度。”

(《人民之声报》2009年第39期二版  作者:王波)

- 作者: 《人民之声报》 2009年06月30日, 星期二 08:47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崇信:组织基层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题报道】

崇信:组织基层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

□ 本报通讯员 邵维杰

  2009年5月21日,挂着“代表视察车”横幅的三辆中巴车依次行驶在刚刚铺油建成的“关木路”上。原来,这是甘肃省崇信县人大常委会结合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进一步拓宽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的履职渠道,搭建代表履职平台,首次组织的有30名基层县人大代表参加的一次大型视察活动。

  视察前:调研培训 准备充分

  今年,崇信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在深入各代表小组、基层县人大代表中广泛开展调研,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主任会议多次讨论,最终确定把代表全面视察培训作为学习实践活动的具体举措和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尝试和创新。为了使活动取得实效,县人大常委会及时召开乡(镇)人大主席会议,及时下发了《关于做好人大代表视察培训准备工作的通知》,并以代表小组为单位,组织学习了《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代工委还为代表协调提供了车辆和餐饮,发改、建设等部门和单位也主动配合,保证每到一个视察点,都有人进行情况介绍,为代表全面视察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为视察取得实效奠定了基础。

  视察中:目标具体 信心增强

  视察活动开始后,崇信县人大常委会共选取全县新农村建设和产业开发点6个,4个煤矿企业、2个大型项目建设点和3个城镇化建设、旅游产业点,共计15个点,组织代表进行了全面视察。无论是在年设计生产240万吨的大柳煤矿施工现场,还是在新农村建设示范点,代表们看到的是一派真抓实干的建设景象。大家普遍反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使大家看到了全县实实在在发展的势头。大家表示,将以这次视察活为动力,充分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把视察活动中的所见所闻及时广泛宣传给选民和群众,把县上发展的好势头、好政策传播给群众,进一步鼓舞和带动选民积极投身到崇信建设发展的实践中来,以更大地热情充分发挥好代表作用,以更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好代表职责。

  视察后:座谈讨论 达成共识

  集中视察后的第二天,崇信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驻地实际,分7个代表小组围绕“看发展,树信心、科学履职做贡献”主题,组织代表进行了集中座谈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基层代表视察参观,是代表活动的一次创新。近年来县上大力实施四大战略,规模开发四大产业,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全县上下政通人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谈及视察的崇信电厂、铜城水库等一批重大建设项目典型,梁定军、李三奎等代表表示,县里坚持把抓项目作为促发展的第一要素,全面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大中小型项目并举,抓住了科学发展的“牛鼻子”,为全县发展注入了强大活力。在视察了木家坡、金龙等新农村建设和产业开发点后,代表袁建新、王月琴说:“我县新农村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整体推进,既改变了群众居住、生活环境,促进了生产发展,又凸现了各地实际,有特色,有活力。在产业发展中,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宜草则草、宜菜则菜,果菜、草畜两大产业优势基本形成。农村安全饮水通村率、村社道路铺油通村率分别达到了两个90%以上。我们亲眼看到了柏油马路通到了群众家门口,自来水龙头、沼气灶开关安到了锅头上,农民群众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
  ……
  代表们在充分肯定全县发展显著成绩的同时,指出了在一些工程建设中,还存在着资金缺口大,草畜产业发展不快,果园管理粗放等问题。对此,代表们建议要进一步加快续建、新建项目进度,切实解决建设资金缺口,让这些项目早建成、早使用、早产生经济社会效益,加大县城环境整治力度,扶持发展农村支柱产业,达到城乡经济社会均衡全面发展。

(《人民之声报》2009年第39期二版  作者:邵维杰)

- 作者: 《人民之声报》 2009年06月30日, 星期二 08:46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最新动态(2009年第39期)

平凉 召开立法联系点联络员座谈会
  近日,甘肃省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联系点联络员座谈会。会议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有关要求,回顾了平凉联系点成立以来的工作,总结了经验,寻找了差距,并对立法联系点今后的工作进行了再部署、再安排。会议传达学习了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张掖)地方立法联系点工作会议精神,学习了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和新修订的有关制度。参加会议的部分立法联络员还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探讨交流了做好立法联络员的体会,并就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李应举)

临洮 辛店镇人大组织代表视察城乡低保工作
  近日,甘肃省临洮县辛店镇人大组织21名市、县、镇人大代表,利用两天时间,通过“问、看、查、访、算、测”等方法,深入到前川村、大营村、桑南家村、泉湾村等6个村社的31户低保家庭,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扩面工作进行了全面视察。视察发现,目前该镇还存在宣传工作还不够到位、存在死角;部分村民小组提出的低保对象不准确;部分村民会议召开流于形式、核查记录一个人签字;低保对象基础资料填写不规范等问题。对此,视察组建议镇政府及时对视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弥补不足;调整核查不实的34户135人,对摸底不准确的户重新进行确定。(杨正财)

灵台 组织职工参加政务礼仪学习培训
  近日,甘肃省灵台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县里举办的公务员政务礼仪学习培训班,观看了由北京大学教授金正昆主讲的《政务礼仪》知识视频讲座。大家认为,此次学习培训对全面掌握政务礼仪知识、提升文明素质、增强自身修养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参加培训的人员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政务礼仪知识的学习,进一步规范言行,改进作风,提高效能,积极为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及群众服好务,努力塑造人大机关新形象。(李晓乐)

庄浪 听取和审议上半年代表建议办理情况
  近日,甘肃省庄浪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县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半年办理进展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各承办单位认真安排部署,狠抓措施落实,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展较快,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呈现出了进展快,质量高,效果明显的特点。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会议针对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各承办单位在后半年办理工作中,对未办理或正在列入规划办理的建议,进一步加快办理进度,强化措施,抓好落实;要进一步明确办理的具体时限和要求,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办理和答复完毕,确保建议办理率达到100%;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跟踪督办力度,抓紧抓好建议办理工作。 (王少强)

凉州 邀请老干部共话发展庆“七一”
  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8周年,共同见证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近年来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取得的瞩目成绩,近日,凉州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党支部邀请机关离退休老干部35人,赴荣华集团、工业园区,参观了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座谈讨论,并征求了他们对《区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的意见建议。座谈中,老干部对凉州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劲势头和人大工作服务发展、推动发展的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并一致表示,要发挥余热,继续关注全区的发展,关注人大工作,为使人大工作在全区大局中发挥更好的作用贡献自己的力量。(何虎基)

陇西 视察法院上半年工作情况
  近日,甘肃省陇西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组,对县人民法院上半年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视察采用听取汇报和召开座谈会相结合的方式,重点了解了法院上半年审理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已生效判决案件的执行,对人大常委会转交的信访案件的办理以及队伍建设和基层法庭建设情况。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视察组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并从强化司法为民和公平公正理念,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强素质,抓质量,促进案件审理水平迈上新的台阶;抢抓机遇,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破解“执行难”问题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王雄亚)

(《人民之声报》2009年第39期二版)

- 作者: 《人民之声报》 2009年06月30日, 星期二 08:45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民富根本在于限制政府权力

民富根本在于限制政府权力

  本报讯 邓聿文在《上海商报》说,最近有消息说,中国在“十二五规划”里将过去的“国强民富”改变为“民富国强”。表面上看,这只是两个词语的搭配顺序不一样,孰先孰后似乎关系都不大,但倘若属实,我以为,它可能意味着一种执政思路的根本改变。
  在民富与国强的关系上,一直以来,我们都强调“国”在“民”之先,并常用大河与小河的关系来喻指,把国比作大河,民比作小河,说什么“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水少小河干”。严格说来,这个比喻的逻辑关系是不对的。一条大河,从发源地到出海口,数千里下来,其水是由无数条支流即小河来补充的。所以,正确的逻辑关系应该是,小河有水大河满,小河无水大河干。况且,即便大河的水是满的,但如果大河与小河的连接河道被淤泥堵塞了,水回流不进小河,小河也就得干了。
  这个逻辑关系搞清了,我们也就明白民与国之关系了。民是国之本,民富而后才能国强。多少国家兴衰的历史告诉我们,民富虽然不必然等于国强,但民不富国家必然不强;即使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强,也只能是外强中干,色厉内荏。只有在普遍民富基础上的强大,才是根本性的强大。因此,“民富”目标的提出,说明我们意识到了既往发展路径的缺陷。
  他认为,民富或者民生首先是一个经济问题、发展问题。要做到民富,自然要先发展经济,把蛋糕做大。这是个常识。但现在的问题在于,在过去的30年里,尽管中国的经济大部分时间都在高速增长,创造了所谓的“中国奇迹”,然而,人民的生活水平并未能同步提升。这其间的症结就在于蛋糕的分配不合理。经济发展成果的最大收益者不是普通群众,而是政府及其与公权力有关联的利益群体,以及资本利益集团和垄断国企的经理层与员工等。普通百姓在这块大蛋糕中只切得一小块。这也是一个公认的事实。
  一方面,政府在一次分配中以税费的形式从国民创造的收入中抽走太多,但国家在支配自己所拥有的国民收入时,并没有将这笔钱主要投到社保和教育、医疗等能够保障人民未来生活与健康的领域中去,而是用在生产性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中,还有就是被自身消费和腐败掉了;另一方面,在资本和劳动的分配中,财富也朝资本倾斜。虽然这种财富的分配和支出方式有某种历史的客观的因素,但时间一长,就会形成一种利益惯性,改起来很难。这就是内需为什么长期启而不动的根源。
  尽管民富属经济问题,但经济离不开政治,它与国家的政治和体制也是紧密相连的。政府之所以能够抽走国民收入的大头,资本之所以能够压制人数众多的劳动力,根子就在于政府的权力过大。中国一向是个强政府的国家。但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经济总量很少,可供政府支配的财富有限,加上劳动工人的地位相对较高,政府虽能够集中全社会的资源,但社会的贫富差距不大,那时更多的是普遍贫穷。改革后,随着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虽然政府的权力受到某些限制,但由于政府可控的资源和渠道比过去大为增强,事实上政府的绝对权力比过去更大。而政府手中掌握的资源越多,反过来又促使政府和员更有动力和力量去追逐和控制更多财富。这样,民间财富的增长机制必然会受到压制乃至破坏,从而致使普通民众陷入贫困之中。
  所以,要解决民富问题,改革分配关系非常必要,但更为本质的是改革和完善政府体制,限制政府权力,尤其要限制政府权力支配社会财富的规模和渠道,唯有如此,政府才不能控制太多社会资源和财富。在有效约束政府权利体系过度扩张的同时,建立起更加自由公平的市场和社会环境,特别是实行混合所有的企业制度和经济体制,充分释放公民创造财富的潜力和激情。

(《人民之声报》2009年第39期三版)

- 作者: 《人民之声报》 2009年06月30日, 星期二 08:43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何谓“不折腾”

何谓“不折腾”

  本报讯 薛宝生在《学习与研究》2009年第2期撰文指出,不折腾,既是历史的教训,也是现实的要求。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保证,也是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中国现代化的目标保证。
  他说,路线已经确定,在基本政治问题上就不能再折腾。不折腾要求建立适应新时期以人为本的新型人际关系,提倡关心人、爱护人、尊重人,提倡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服务,和谐党内党外、上下左右各种关系。所以不折腾是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同党性及科学发展观包涵的人性化一致的要求。
  他说,不折腾体现在经济上,就是要按照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珍惜来之不易的经济成就,不随便折腾钱、折腾财物,这也是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现在我们国家今非昔比了,经济总量排名世界前三。虽然总体富裕了,但东西差距、城乡差距、阶层差距、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富裕程度差距还较大,共同富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30年有了些积累,但正如中央领导同志所说,任何数字用13亿去除就都是小数。所以不折腾就包括要发扬“两个务必”,保持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摒弃好大喜功,贪大求洋,大手大脚,把有限的财力用于最需要发展的方面,在践行科学发展观方面创新实践。

(《人民之声报》2009年第39期三版)

- 作者: 《人民之声报》 2009年06月30日, 星期二 08:42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替谁说话与替谁算账

替谁说话与替谁算账

  本报讯 苏文洋在2009年6月25日出版的《北京晚报》撰文说,斥责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管闲事”,并质问记者“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的郑州市规划局副局长逯军,日前已被组织部门要求停止工作,接受调查。
  日前,郑州市委组织部一名干部对记者说,他个人认为,逯军此言属于个人言行,只能代表个人,组织部也管不了,国家也是规定言论自由。目前的结果证明,组织比个人英明、伟大,组织部干部的“个人认为”终究是“个人认为”,而不是组织认为;逯军的“个人言行”终究不是一般的“个人言论”,组织部不但要管他的“个人言行”,还要让他停职,等待调查后的处理。
  他说,仅仅为这么两句真话,我估计组织也就是思想教育从严,组织处理从宽,写个检讨道个歉,或是官复原职,或是异地上岗。那么多前车之鉴明摆在那里,还不都是避过风头,外甥打灯笼——照旧(舅)。除非是发现与开发商勾结,有重大经济问题,另当别论。
  逯副局长这些天肯定会心神不宁。一不留神说了句真话,尽管是不正确的话,怎么就停职了?他可能想不通,怎么他“替党说话”会招来各方猛批,苏文洋天天“替党说话”就很少挨批呢?其实,我们每个人都有一个“替谁说话”的问题,有的人“替党说话”,有的人“替老百姓说话”,有的人“替富人说话”,有的人“替自己说话”。宪法赋予言论自由的权利,替谁说话都可以,问题是你不能挂羊头卖狗肉,以准备“替党说话”为名,实际上是为在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上违规建设别墅的开发商说话,这种指鹿为马的行径,自然会引起公愤,组织很生气,后果很严重。逯副局长所谓“替党说话”,实际上是把开发商干的坏事栽赃在党的身上,给党抹黑,丑化党的形象,离间群众与党的关系。我们党内确有一些不符合共产党员称号的人,假借党的名义或国家的名义,谋一己之私和利益集团的私利。逯副局长这回捅破了这层窗户纸,引无数“板砖”砸破头,也在情理之中。
  他说,比较而言,财政部的官员在“替谁说话”上就很有政治水平。财政部网站公布了“个人所得税课题研究组”最新撰写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报告中说,1994年新税制实行以来,个人所得税征收从73亿元增加到去年3722亿元,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左右。1980年开征时,起征点为800元,那时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300元左右吧。现在起征点2000元,人均年收入30000元左右吧。显然,那个时候是给富人订的标准,99%的工薪阶层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今的标准,则是把大多数工薪阶层都包括进来。社会各界人士一再呼吁提高起征点,报告居然说,如果目前大幅提高起征点,受惠多的也是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得益少。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助弱势群体等,起征点(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困难群体和低收入者反而成为利益受到影响的主要群体。言外之意,起征点越低,弱势群体受益越大。还依据现行税率算了一笔账。你看,这是多么典型的“替老百姓说话”,拿了你的钱,还让你高兴。话是说得漂亮,账却算得有问题。把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8000元,连带调整一下累进制的税率,同样可以达到向富人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同样可以达到不让困难群体和低收入者的利益受到影响的目的。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让中等收入人群增加,缩小贫富差距,拉动消费,扩大内需,稳定社会,保障民生。看来,替谁说话固然重要,替谁办事更重要。财政部门现在最缺的不是替谁说话的人,而是一个替谁算账的人。

(《人民之声报》2009年第39期三版)

- 作者: 《人民之声报》 2009年06月30日, 星期二 08:41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